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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压不倒ofo,但安全仍然是共享单车的命脉

游客 2017-07-25 16:09:45    201162 次浏览

诉讼压不倒ofo,但安全仍然是共享单车的命脉

  1、不开心的小黄车

满街跑的小黄车因为交通事故被卷入诉讼,但高达 878 万的索赔还是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期。

上海一位 11 岁少年在 2017 年 3 月自行解锁 ofo 共享单车结伴同行,在天潼路被客车卷入车底不幸身亡。死者父母在肇事司机被交警认定只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肇事方索赔 878 万元,并在上周追加 ofo 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共享单车是 16 年以来互联网最抢眼的产品,风口浪尖的共享单车迄今遭遇的最高索赔诉讼引起大家关注。这起诉讼会在几个点上挑战共享单车的行业规则和社会秩序:怎样认定共享单车的产品责任?怎样认定产品责任的赔偿金额?

  2、ofo 应该承担责任么?

需要首先解释的一点是,和大多数媒体宣传留给大家的印象不太一样,ofo 虽然被诉但没有证据表明 ofo 被要求独立或连带承担 878 万赔偿。除了原告明确披露的“立即收回所有的 ofo 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这一要求外,并不能确认原告披露的诉讼请求要求 ofo 和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尽管索赔总额高达 878 万,但分配给 ofo 的承担份额还不能确定。

其次对于责任承担,核心问题是损害结果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要 ofo 承担责任需要确认两点事实:ofo 锁具有不应有的设计或质量瑕疵,以及 ofo 的过错导致未成年人死亡。

关于 ofo 锁具是否有质量瑕疵是一个事实问题。严格来说虽然有很多媒体对这一点有各自的分析,但最终需要法院认定。从经验来说 ofo 的锁是总体有效的,作为企业也不可能主动制造无效锁具。尽管 ofo 的锁防君子不防小人,但自行车被盗早在共享单车出现前就是普遍现象,不能对共享单车锁具的防盗性过于苛求。

关于 ofo 开锁和未成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注意其中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即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

不满 12 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车上路是交通规则,监护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才是第三方的责任。因此即使 ofo 可以轻易未经许可被开锁,也不等于 ofo 要为未成年人死亡直接承担责任,因为监护人自己也没有尽教导和防止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同时不经许可解锁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开锁本身就是免除或减轻 ofo 责任的法定事由。

最后依然要指出,尽管有多种事由可以为 ofo 免除责任,共享单车作为一项广泛投入和使用的产品必须要承担高标准的安全责任。试想数百万乃至千万辆可以被轻易开锁的单车满大街晃眼,却要求未成年人都自律是不合情理的。锁具的安全性最后要经法院认定,但无论如何 ofo 需要把锁具和其它各项安全放在产品设计和运营的核心位置,否则撞上法律墙也只是时间问题。

  3、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天价索赔?

中国司法对民事赔偿的认定以填平原则为主,即以弥补原告实际损失为限。本案原告在死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依然提出高达 878 万的索赔,远超目前中国司法认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类超标准索赔越来越普遍,其实反映着司法标准和社会观念的差距。

很多原告明知司法标准仍然坚持高额索赔是受到情绪影响,这一点应该能够理解。另有一个问题是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司法执行相对的高额赔偿制度,例如 1992 年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家麦当劳烫伤一位老妇被判 270 万美元惩罚性赔偿,最终双方以 60 万美元赔偿和解。类似案例经过媒体报道,对中国社会观念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需要解释的是美国的赔偿制度和中国有巨大差距,同时我们通过大众媒体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也多有误区,所以美国的赔偿计算在中国基本不会复制。

首先,美国司法制度是以美国文化和价值观作为基础的。在文化与价值观没有移植的大前提下,赔偿制度的移植并不可能。

其次,陪审团在美国民事审判中占据重要作用,陪审团对损失的理解带有强烈的公众偏好,尤其在受害者值得同情或律师出色演绎的情况下,会产生情绪大于理性的认知结论。

最后,麦当劳烫伤老妇案中的受害人由于皮肤感染,其实病情发展到了严重且长期待在 ICU 的地步,这和大多数人所以为的只是烫伤一块皮截然不同。而在 1981 年轰动一时的格林萧诉福特汽车案中,法院之所以连赔偿带处罚下了 1 亿 3750 万美元的天价大单,是因为发现福特公司对事故车辆缺陷的长期存在有着故意。

所以无论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小黄车也不可能真的承担 878 万赔偿的重责。但是共享单车已经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不论从法律还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看,承担高度的产品质量责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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