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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金交所产品下架 互金平台隐现替代新模式

游客 2017-07-22 01:21:45    201068 次浏览

■本报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

“不管合不合规,我们所有的金交所产品全部下架了。”最近,多位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士表示。

64号文规定的7月15日大限已过,目前包括陆金所、金融、苏宁金融以及各类网贷平台等纷纷暂停新发或下架金交所产品,平台上已无金交所产品可投。“不管是否违规,地方金融办的要求是先下架再说。”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所谓64号文,即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7月15日前,各互联网平台应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规业务,同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估测,目前传统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累计规模约在1000亿元-2000亿元,全部互金公司与金交所合作的累计规模将在万亿元以上。存量金交所产品的化解及未来互金走向备受关注。《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金交所产品下架之后,一些委托定投类产品出现在平台上,重回早期互金模式的老路。

互金发展新趋势

这次互联网金融与金交所的合作可谓是戛然而止,因为就在半年多前,互金与金交所的合作还很火热,一些大型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的合作轰轰烈烈,各种发布会轮流上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最初网贷P2P模式,到后期资产端、资金端呈现各种创新,已超过P2P本身,最明显的就是互金平台聚集了各类基金、保险等产品,而金交所产品只是其中之一。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副总裁王宇平介绍,平台产品模式经历了个人债权转让、SPV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投资等模式的不断发展后,“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主动探索透明合规的发展之路,挖掘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独特的牌照优势。而这轮金交所与互金的合作一方面也是源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网贷新政之前就有不少互金与金交所合作。”

2014年底,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其后包括、京东等互联网金融巨头均涉足并布局地方金交所,开始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业务上的全面合作。

作为主流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之一,金交所产品同时也被视为是P2P平台突破借款限额管理、投放大额标的的方式,到后期线上财富管理平台上金交所产品几乎成为标配。金交所是地方金融办审批,互联网金融使金交所跨越了地域界限。

有业内人士表示,像金交所原本是私募性质,但在互联网销售则变成公募,200人限制可以轻松突破。正是基于互金平台和金交所的合作乱象才有了64号文的出台,整治违规内容包括以“大拆小”等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总裁沈博恩认为,目前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模式,缺乏相应的上位法和针对性的监管细则,在厘定合规与否上没有明确参照。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灰色基因,导致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缺乏正面解读,最终伤害的恰恰是平台投资者的权益,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异化为委托定投

日前,在由华夏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业务合作交流会”上,互金与金交所合作利弊问题也展开讨论。

沈博恩认为,互联网平台与金交所之间的合作存在一定合理性,无需将其妖魔化。“市场上传出来的很多所谓的我们只是做大拆小,只是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但事实上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与互金合作整体的风控是一个加分项,金交所承担的是一个交易认证与交易结算托管等责任,而金交所主动拿到债权,风控是对整个债权债务确认关系的认证,可以避免掉自融自募非法集资的情况。”

目前,监管对P2P网贷的功能定位是信息中介,但是网贷自融问题却经常曝出,不少公司成立一个网站平台即可吸收公众资金,资金去向不明。

在沈博恩看来,双方合作实际上强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中介”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交易服务”的职能,相对于以前的平台自担自融、资金流向不透明等严重集聚风险的模式,互金平台和金交所的合作可以实现交易设计、资产挂牌、信息发布等各环节的公开透明,符合防范风险的监管要求。

据王宇平介绍,自己所在的金交所审核时就枪毙掉不少产品,“金交所在牌照赋予上就必须保证资产真实有效。”

目前,市场上积累了上万亿的金交所存量市场,面临存量化解的问题,而部分通过互金融资的企业通常会通过滚动发行产品来募集资金,后续募资方式也受到关注。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若只叫停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的合作,不排除这一模式改头换面,转为线下开展合作。

由于互金平台对交易、业绩、用户黏性的考虑,一些互金平台也可能会采取其他更为隐蔽的手段来规避监管。《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目前有部分平台已有类似委托定投产品,而其委托定投资质只需工商局批准,无需任何金融牌照许可。

沈博恩介绍说,替代方式有很多种且复制很快,除了委托定投产品,还有基金收益权或者是某个金融资产包的收益权等,实际底端是在支持大额标的资产的延续性。“没有了金交所实际是增加了风险,打个比喻就像现在有些平台又走回‘泛亚’模式。”不少业内人士担忧,“千万别为了控制风险而产生新的风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模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助于更快地销售产品和扩张交易量,也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所产生的新型业务模式。“在互联网和科技金融高速发展,并能带来普惠意义的背景下,我国更改现有的监管规则也成为必须。”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认为,相应的问题是有合规的解决方案,即项目穿透到底层资产、一个项目对应一笔资产、同一权益累计投资人严格控制在200人以内等。

沈博恩认为,应对互金平台和金交所进行严苛精准的监管,包括强制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备案制、强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备案制,以及强制风险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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