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记者 华青剑)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朝阳分公司与两名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宜信普惠与长春朝阳分公司支付侯艳莉经济赔偿金15,141.70元、支付刘泽楠经济赔偿金19,949.00元。
在上述案件中,员工质疑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为节约人员开支,私下裁员。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了解到,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3月03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唐宁,登记状态是“开业”。宜信普惠长春朝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06日,目前已注销。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侯艳莉于2013年11月11日到宜信普惠公司入职,合同期限到2016年11月10日止。刘泽楠于2014年9月22日到宜信普惠公司入职,合同期限到2017年9月30日止。然而,两人在合同期限内(2016年5月9日)均收到了公司以通知形式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宜信普惠公司、分公司称,侯艳莉、刘泽楠在一年的时间内累计发生6次以上忘记打卡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休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1.2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侯艳莉、刘泽楠均辩称,由于担任客户经理,需要不定时会见客户,不能天天按时打卡,经领导批准填写豁免打卡单后实行弹性考勤。
另据侯艳莉、刘泽楠表述,分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影响,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为节约人员开支,私下裁员,宜信普惠公司、分公司为了逃避赔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尊重客观事实,以侯艳莉、刘泽楠未能及时上下班打卡为由,斥责其严重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与打卡考勤制度,且故意不提供他们当时填写并由领导签字、人事确认的豁免打卡单和全勤工资明细,以防给其带来不利后果。
2016年12月16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未打卡时,均有请假单性质的书面材料递交公司,被告公司应当依法提供其保存的请假材料,但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宜信普惠与长春朝阳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被告侯艳莉经济赔偿金15,141.70元;支付被告刘泽楠经济赔偿金19,949.00元。
然而,上诉人宜信普惠与长春朝阳分公司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宜信普惠是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专业机构,为城市及农村高成长性人群,即小微企业主、工薪阶层、大学生和农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普惠金融服务。2016年,宜信普惠还被爆卷入教育信贷风波。
其实,宜信普惠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不只发生在长春。今年5月,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称,在杭州萧山一家公司上班的四川人小廖反映,她所在的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最近给了她几张有关主动申请离职的表格要她填,她不太想填。小廖认为公司要求他们离职,按照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