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沙情奕
从今天起,周到君将携手连续7年荣登钱伯斯“劳动法年度重点推荐律师事务所”榜单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庞大的专家团,开设一个全新的专栏——职场不吃亏,将目光投向代驾、网厨、网络主播、兼职大学生、公司白领,亦或厂房里的工人、社区的小时工……以及所有职场上的人们,关注职场故事,维护职场权益。
“互联网 ”时代催生了不少新兴的职业,他们付出了劳动,获得了报酬,可身为职场一员,应得的权益远远不该只有劳动报酬而已。
对于网约工们而言,身在职场的他们到底算是谁的人?他们的医疗、生育、养老保障……该如何维护?
“名分”决定了权益
小沈是某网络平台的代驾司机。平日的工作就是抱着手机等公司发布的代驾信息,然后选择是否接单。代驾费用,有时候是客户直接付给他,有时候由公司转付。
去年7月-9月,网络平台搞推广,小沈能够拿到所有的代驾费。之后,公司就开始收取10%-20%的信息费了。去年年底,小沈跟公司在薪酬上发生了争议,小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然而,仲裁的结果却令小沈非常失望,他的所有要求都没有获得支持。
其实,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代驾、网厨、网约司机……网约工们的维权窘境,其实就是一个劳动关系认定的窘境。在网约工的权益问题上,“名分”是首要的问题。不同的定性,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天壤之别的影响。
网约工到底算谁的人?
假设双方签约,明确彼此是劳动关系,根据协议内容和劳动法律规定处理纠纷,当然不存在问题。但现实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双方没有签约,一方认为是劳动关系,另一方不认为是劳动关系。
目前,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三大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正方:三大标准皆符合,不应排除劳动关系
持“劳动关系论”者从上述法规出发,认为互联网用工完全符合法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不应排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
■反方:从属性弱,不属于劳动关系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种互联网新型用工关系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从管理与被管理的控制标准分析,平台对网约工的管理强度相对较弱,双方的运作方式呈现松散的形态;而报酬支付的方式又相对比较灵活,通常情况下,平台都是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支付报酬。因此,个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都相对较弱。
■官方:态度谨慎,认定权下放司法实践
官方对这种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则较为审慎。
以网约车为例,2016年7月27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官方的意见是这种关系既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民事劳务关系。其实是将认定的权利下放到司法实践部门,裁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加以自由裁判。
■律界:探讨“第三种形态”
针对此,江三角律师认为,可以探讨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间的第三种形态——“特殊的劳动关系”,其特殊之处在于员工只享受部分保护,并不享受劳动法的全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