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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先审后播 政治方向正确

游客 2017-06-30 13:10:55    201281 次浏览

来源:中国网络视听协会

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现予发布。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在2012年协会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精神制定发布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提升网络原创节目品质,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

以下为全文: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四条  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核,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的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包括: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先审后播原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

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第三章 导向要求

第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五)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六)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提高原创能力,努力传播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3.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6.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歪曲、诋毁或歧视宗教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为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自慰等情节;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8.使用粗俗语言等;

9.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等;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

2.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等;

3.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

4.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5.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6.展示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形象的动画、动漫人物的性行为等;

7.含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节目中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内容;

6.侵犯个人隐私内容;

7.以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翻拍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节目;

8.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

9.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坚决抵制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颠倒黑白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和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

(二)不得宣扬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金钱观。在涉及真实人物生活讲述与调解等节目中,坚持真实原则,不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人为设置虚假、离奇故事情节,摆拍经过事先设计的对话,制造假故事、假新闻,愚弄受众。

(三)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节目中的人物语言、行为、着装、服饰、发型、台风等应当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四)节目主持人应对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的言行举止正确引导,防止语言和行为低俗,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主持人之间不得互相挖苦、吹捧、调情。嘉宾、评委要加强点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避免夸张作秀、互相恶搞以及不文明言谈举止,不能喧宾夺主、故意制造噱头和看点,使节目成为明星宣扬自我的舞台。选手不得为博眼球而煽情作秀、夸张搞怪或渲染悲切情绪。

(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六)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让群众成为节目的主角。不得追星逐利、媚俗捧场,杜绝展示明星炫富享乐、炒作节目片酬成本。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第十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以道听途说的信息为话题,进行主观臆测的讨论、评论的;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的;

(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 (四)以宣扬明星炫富享乐为主要话题的;

(五)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

(六)展示危险程度高、恶意整人、易被青少年模仿的游戏项目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盘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感受的;

(八)就家庭纠纷采访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纠纷和现场调解的;

(九)为吸引眼球,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或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的;

(十)故意刺激、为难嘉宾娱乐观众的;

(十一)讽刺他人、相互吹捧或进行粗俗反串的;

(十二)使用粗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音效的;

(十三)以采访、讨论性爱、性生活细节为话题的;

(十四)展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细节的;

(十五)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严肃认真对待节目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第十二条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网络视听节目中文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规范汉字。作品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二)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第十三条  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以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成员接受本通则的约束。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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