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对“非法广播”
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了四种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使用 “伪基站” 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 “伪基站” 的,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 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