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校园贷之治
2014年以来,校园贷业务发展迅速,同时也蕴藏着风险,多头借贷、无力偿还、暴力催收、裸条借贷等等乱象层出不穷。个别学生甚至被逼走投无路选择结束生命,令人惋惜。校园贷之乱已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如今,银监会、教育部和人社部三部委联合发文,明确“未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本报记者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业务的角度分别详细解读了这个整治措施将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曾芳)
导读
有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大约有170多家机构发放了100多亿的校园贷,其中P2P有100家左右。去年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约有65家P2P退出了校园贷市场,有些做校园贷的P2P也在转型。
“陷入高利贷”、“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在校园贷中屡见不鲜。
为规范校园贷的管理,6月28日,银监会、教育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为了堵住不良校园贷款的邪门,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除了P2P网贷机构等,还有一些其他的非金融机构也不同程度地介入到校园贷,并且这也是监管的难点。为此,新的通知中还对校园贷的准入设置了门槛,明确“未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这为校园贷业务确立了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此举将高利贷、线下贷款公司及一些不正规的民间放贷机构挡在校园之外。
暂停P2P开展业务
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认为,原来高利贷主要局限于熟人圈子,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民间高利贷减少,逐渐阳光化、透明化,另一方面,高利贷的不良做法如暴力催收、裸贷等通过技术渗透到部分大学生群体中。这是一种新的现象,可以说是负渗透。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整治。
为了治理校园贷的这些乱象,三部委本次下发的通知中,一是叫停了P2P网贷机构的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二是设置了只允许银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提供校园贷的门槛,也就意味着只有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能提供校园贷款。
杨东教授认为,通知让银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去做校园贷的业务,而对于非持牌机构,不应该认为是永远不让做,而是应当理解为暂时禁止。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表示,暂停网贷机构从事校园贷业务,只是说不能做增量,存量的借贷关系还是继续履约。各地方也在紧锣密鼓研究怎么推进文件落实,让网贷平台有序退出,而不是一下子彻底叫停,也并不是说不能再做与校园有关的金融服务,只是校园贷暂停。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坦言,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存量校园贷业务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有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大约有170多家机构发放了100多亿的校园贷,其中P2P有100家左右。去年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约有65家P2P退出了校园贷市场,有些做校园贷的P2P也在转型。
黄震也认为,P2P平台一方面要暂停P2P的贷款业务,不做资金业务。另一方面,可以转向为银行提供服务,成为助贷机构。校园贷有用户基础,可以为银行提供用户导流,并可以进行用户筛查、评价等辅助工作。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回归校园贷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在此基础上P2P平台和银行形成互补。过去P2P平台和商业银行在校园贷领域的竞争关系将不复存在。
疏堵结合综合管控
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在堵邪门的同时为校园贷“开正门补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
杨东教授认为,个人信用体系、个人大数据征信的完善是治理校园贷的根本。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大学生的消费、培训、创业的需求都是刚需,这些正常的需求应该要考虑到,关键在于个人画像。现在各种社会场景也越来越多,个人大数据征信健全以后,将能改善这些刚需和金融服务不足之间的矛盾。
通知中也要求,“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同时,三部委也将建立对校园贷的整治排查机制。比如,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荐,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加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办理不良校园贷款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在尹振涛看来,通知也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针对校园贷业务的监管主体以银监会及分支机构和当地金融办共同负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做好校园贷的第一道防火墙,杜绝违法违规机构进入校园。而各地人力资源部门则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杜绝无牌机构开展信贷服务。同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本次整治排查,通知中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管辖内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书面报告给银监会、教育部和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