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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专利案陷泥沼:原告败诉不服再提诉

游客 2017-06-27 19:33:21    201131 次浏览

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 王茜

在“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宣布暂缓IPO后一个月,这家公司和专利人顾泰来之间的纠纷,并未随着前者一审胜诉而了结。

相反,在双方难以调节的矛盾激化下,这起震动业内的专利侵权案也许将陷入长期拉锯。

永安行称专利人涉嫌滥诉 阻其上市

在今年5月5日宣布暂缓上市路演后,备受专利纠纷困扰的永安行近期得到了一个好消息。

6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溯至今年4月, 新浪财经曾独家报道,“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先后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安行提出诉讼。

然而,就在今日,永安行突然发布声明将矛头指向专利案原告顾泰来,称其利用法院诉讼程序阻扰公司上市。

“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证明,顾泰来先生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是对处在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的纠缠,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永安行称。

事件导火索是,顾泰来昨日在北京举行发布会宣布,他就永安公司在北京地区新的侵权行为,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已受理该案。

对此,永安行代理律师对媒体表示,“不论是苏州中院的撤诉理由,听证过程还是江苏省高院的询问过程中,顾泰来及其律师都毫不避讳地承认其提起诉讼时证据是不足的。”

“在苏州中院判决永安行系统不侵犯顾泰来专利后,顾泰来并未就判决实质性问题进行回应,而是在程序上进行纠缠,并且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永安行方面对外表示,会应诉到底。

顾泰来不服一审判决 质疑法院公正性

顾泰来曾对新浪财经独家表示 ““永安公司的借助手机扫描的有桩自行车租赁业务,和无桩自行车租赁业务,都落入了我的专利保护范围。”

但在一审判决中,苏州中院认为,“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顾泰来对于判决强烈不满。他向新浪财经表示,判决是在自己从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此前他曾提出撤诉但被法院拒绝。他已经就此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顾泰来本在4月20日向苏州法院提出撤诉,但是苏州法院于5月15日作出“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永安行也在声明中提及这次撤诉:

2017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传票;5月11日法院就原告撤诉事由进行听证,“公司表示了坚定的立场,认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行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之实,因此坚决反对原告的撤诉请求’。”

对此,顾泰来独家对新浪财经【法问】表示,“我在4月20日中午提交撤诉申请时,苏州中院在签收我的撤诉申请后,本应依法准予撤诉,或对撤诉申请作出正式书面回复后再行发送起诉文书,但苏州中院除发出起诉文件给被告外,还签发了一落款日期为4月17日的实际涉及撤诉听证的传票。

法院关于撤诉听证的传票却早于我撤诉之日三天签发,我尚未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如何能够未卜先知,签发撤诉听证传票岂不是匪夷所思?这又如何能够让我相信苏州中院办案的公正性?”

同时,他还指出,“我在苏州中院起诉的是被告永安行在成都的侵权行为,在南京中院起诉的则是针对被告永安行在江苏镇江的侵权行为,而苏州中院却强行将我在南京中院起诉的镇江涉嫌侵权行为张冠李戴在苏州案中强行比对,抢先判决,此举难道不是与南京中院争夺管辖权吗?”

法律专家:苏州案审理流程不妥

在研究案件资料后,中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律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旭告诉新浪财经【法问】,他认为,苏州中院不允撤诉的决定并不妥当。

“顾泰来提出撤诉时,法院还未向被告方发出相关文书。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不予撤诉。”

同时,他指出,在苏州中院案件判决时,顾泰来在南京诉永安行一案当时尚处于管辖权异议未决过程中,“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他说。

另据了解,在顾泰来南京诉永安行案中,永安行向南京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该公司进而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顾泰来诉永安行专利侵权事件时间表:

2017年4月14日,永安行通过证监会审核并获得上市发行批文。

2017年4月17日,顾泰来以永安行在成都市场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18日,顾泰来以永安行在镇江地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20日,顾泰来向苏州法院提出撤诉。

2017年4月28日,顾泰来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要求暂停永安行上市。永安行向南京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7年5月5日,永安行暂缓上市路演。

2017年5月8日,南京法院驳回永安行管辖权异议。

2017年5月15日,苏州法院作出不予撤诉决定。

2017年6月7日,苏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26日,顾泰来宣布就永安公司在北京地区新的侵权行为,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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