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P2P平台频“跑路” 投资网络平台有风险

游客 2017-06-27 08:57:53    200953 次浏览

当前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同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同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至当日,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案件查处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诉。根据法院判决,原“东方创投”负责人、本案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警示

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内容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