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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 禁不禁都考城市管理水平

游客 2017-06-27 08:27:25    200979 次浏览

近日,《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个新鲜出炉的广州市共享单车“新政十条”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单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无动力驱动装置、接口和违规广告设置,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时限,加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鼓励推广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国产导航定位系统。这意味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当“无安装动力驱动装置”。

对于“共享单车”,之前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任由其无限制地大量投放,其乱丢乱放,到处占用人行道,占用公交站台,占用小区共有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已经引起大家的不满。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诸如提供的自行车要安全、可靠,租赁人必须实名使用,必须年满12岁,与使用者签订格式合同,健全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制度等一系列要求,对于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关于拒绝电动自行车进入共享单车行列,或者说拒绝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因为继共享单车在国内快速发展之后,国内部分城市街头、园区内悄然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共享单车2.0版”或“智能助动单车”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这些租赁电单车的外观和收费模式与如今大热的共享单车基本一致,只需缴纳押金,扫码即可开锁使用。

对此,广州市交委专门介绍了杭州、上海等地的相关指导意见,都明确了不容许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而且广州市一直是一个对电动自行车说不的城市:甚至连销售电动自行车都禁止。但所有的禁售、禁骑、禁行、禁停、禁登记的一系列措施,依然止不住广州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目前广州市在用电动自行车近120万辆。因此,这个《指导意见》是绝不会对电动自行车开口子的。

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就是投资向着需求的方向,由于城市的不断扩大,在公共交通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快速交通要求的时候,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几乎是难以制约的,尤其是对于收入不高的老百姓而言,更是难以阻挡。由于我们没有专门与公共交通体系衔接的慢行系统,这种速度较快、容易发生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一旦像“共享单车”那样泛滥,恐怕就不是一个大学生因为自行车制动失灵受伤上告那么简单了,恐怕交通事故会大幅度增加。

但话又说回来,不能租赁电动自行车,是不是电动自行车就不存在了呢?至今,我们的交管部门还没有公布过他们禁用电动自行车以来的执法情况:没收了多少辆电动自行车。实际上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对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不是也会这样呢?

互联网 时代的发展,让我们国家在“分享经济”上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我们对“微信”的宽容,让微信已经成为整个“分享经济”的重要支撑手段。其他行业的互联网 ,也需要我们的宽容。事实上《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是:“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暂不发展使用电动单车作为共享单车”。这个“暂不发展”,与广州的五禁相比,可以说是相当宽松,留出了一定的口子。

根据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分享经济发展的意见,在未来,我们有没有可能在一些条件许可的范围,在充分完善车辆各行其道的安全措施之后,试行一下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呢?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仍然是考验大城市管理者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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