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统一市场一直是中央政府追求的目标。在上世纪80-90年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论述不时见诸报端。所谓全国统一市场,根本上说,就是一切要素在市场原则下的全国流动,公平竞争。遗憾的是,全国统一市场仍然遭到各种抵制。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布,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共规定了18项不准,规范政府行为。比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18不准,让舆论有了新的角度去审视前段时间各地陆续出台的网约车新规。根据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的研究,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77城均规定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牌照必须为本地车牌;60多个城市在准入车龄上作出了比交通部暂行办法更为严格的规定;6个城市驾驶员必须为本地户口;9个城市对驾驶员的文化程度作出了限制;38个城市在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同时,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政府规定网约车市场价格预留了空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不妨直接引用国务院文件最开头的一段话: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更具体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
从具体话语来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多次提到创新、创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文件的时机来看,也很微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布于2016年6月,自2016年7月起在省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2017年逐步推行到市县级政府。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发布于2016年7月,11月各地出台落地新规。两个文件的下沉过程,恰好与多数地方网约车政策的出台时间重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应该在政策措施正式出台之前披露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不过,到目前为止,至少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却没有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即便有观点认为,国务院的这个意见没有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信息,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策制定机关接到公开申请后,应当依申请公开。那么,如果有人申请了相关的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是否会公开呢?
应该说,公平竞争制度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制定了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意见要求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甚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不过,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疏于执行,源于缺乏更具体的规定。目前,在国务院的要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
根据媒体报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征求意见多轮,对以上问题均有回应。这就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变得更为具体,而且,这也意味着,作为公平竞争制度的试金石,网约车的相关规定会从一个部门主导,变为多个部门之间的博弈。也就是说,网约车的各地新规从目前的暂行变为长期政策时,还存在很大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