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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据《重庆晨报》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民航部门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等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飞行,加强行业监管。
办法还对生产企业义务的进行了规定。要求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民用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同时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收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对于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办法中要求应当按照民航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还应当登记单位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后,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应当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在飞行审批方面,办法还要求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和民航部门提出飞行计划和飞行空域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办法还对无人飞行严控区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飞行中的禁止行为: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偷窥、偷拍个人隐私等行为。
在该办法中,还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明确了将处于最低200元最高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