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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互联网新媒体视听节目先审后播

游客 2017-06-12 09:55:34    201312 次浏览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草的《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的互联网新媒体传播视听节目也纳入管理。

规定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在电影产业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市、镇(街)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方面,用户申告收视故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

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并向市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备案。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各镇(街)广播影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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