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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过度加班咋治?

游客 2017-05-03 07:14:43    201105 次浏览

广州日报评论员 谭  敏

五一假期,如何愉快地休假是每个人都关心的话题。可是,员工超时工作、休息日加班,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而且,能够拿到加班费的劳动者也是少数。专家认为,这种现象跟现行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相关。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了,每到假期,媒体总会贴心地提醒劳动者,休息日休假日加班有双倍或三倍工资。越是提及频繁,就越说明我们在这方面存在欠缺。除了加班领不到加班费的现象之外,带薪休假难、职业病维权难、劳动仲裁耗时长等问题引发的劳资冲突也不时出现,引起社会各方关注,这些都跟现行的劳动法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有关,根据现有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修订已是当务之急。

现行《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劳动法》出台后,在明确劳资双方的保障劳动者权益,调节劳动关系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结构多元化,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十几倍,从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这也说明,《劳动法》必须根据现实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才能更好发挥其作用。

就拿加班来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可是,对于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违反劳动法,强制加班的情况,却并没有保障性的执行细则,也没有违反的处罚方式,导致工作时间的限制形同虚设,让加班文化盛行职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大大减少了幸福感。

与加班类似的还有就业歧视,《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可是,在《劳动法》颁布20多年后,女性就业却越来越艰难。正是因为禁止就业歧视的条款需要有相应的细则予以保障,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必须有刚性的制裁措施。可是,现行《劳动法》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措施,需要尽快弥补。

此外,原本是为了快速解决劳动纠纷的劳动仲裁程序,在实践中却因为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导致诉讼过程十分漫长,成为一个拖延赔付责任的工具,拖不起也让不少人走上非法讨薪之路。通过修订《劳动法》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也势在必行。

许多劳动问题的产生,跟经济与就业的快速变化有关。修订劳动法,既要考虑上述存量问题的解决,也要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新型的经济关系必然导致新型的用工方式的出现,比如,共享经济模式下,就出现了代驾司机、专车司机等新职业,对他们的身份应当如何定性?新媒体与互联网技术的普遍使用,也使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断突破以往的界限,如何来确定用工者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都需要劳动法能够适时调整,给出答案。而事实也证明,只有充分体现劳动者价值、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创造更高的价值。

从2008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也为劳动法规的母法《劳动法》的修订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要让每个劳动者们都能安然享受带薪假期,对过度加班说不,劳动法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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