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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委:共享自行车投放前需先通报投放规模

游客 2017-04-29 03:01:07    200777 次浏览

见习记者 潘文 晨报记者 钟晖

昨日,市交通委发布《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于4月28日至5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7年5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信函方式反馈: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共享自行车意见建议”; 将纸质信函邮寄或快递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邮编200125),并在信封上注明“共享自行车意见建议”。

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自2016年4月22日摩拜单车在沪投入运营以来,在沪运营的共享自行车企业、车辆投放和注册用户数都呈快速发展之势。据调研统计,至2017年4月25日,在沪运营共享自行车企业共8家,投放总数约62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注册用户数约766万。

针对共享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2016年下半年起,市交通委多次召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和运营企业座谈会,密切跟踪调研共享自行车发展状况,并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编制《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本市已编制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分“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2条。

在共享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也开始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意见》表示,由于共享电动自行车产权不属于个人,存在骑行对象不确定、不固定,车速较快,且骑行者对车辆技术性能熟悉程度不一,尤其是每一次使用后,缺少安全性能检查和操作交接,一旦驾驶操作不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综合考虑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将予以清理

随着自行车投放量的不断增大,车辆乱停放的问题也不断被曝光。

对于共享自行车企业无序投放问题,《意见》 要求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监测与引导。

同时,为加强现场停放管理,《意见》 要求各区政府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对投放车辆的乱停乱放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可以自行负责,也可以与属地政府部门合作,委托属地专门管理队伍,共担现场管理成本,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违规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会同城管对现场及时予以清理。

针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市路政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试行),近期即将发布实施。各区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完善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明确非机动车禁投、禁停区域路段,并协调推进辖区轨交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非公共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调度停放点。

  要具备实时定位功能

《意见》要求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同时,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

同时,加强质量、用户信息和安全监管。车辆质量方面,要求企业所投车辆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团体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用户信息方面,要求企业信息平台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

用户骑行安全方面,要求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用户使用管理,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

 预存金退还时限须公示

《意见》要求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同时,加强违规停放、违法骑行管理。《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市公共信用平台加强与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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