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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海归专家诉专利侵权 永安行将举证应诉

游客 2017-04-27 02:10:46    201170 次浏览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编辑 文 多

已成功过会的永安行,在距离发行上市仅一步之遥时,成为了被告。

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顾泰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其已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院起诉永安行并获得受理。

顾泰来称,永安行目前投入运营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和运营方法,已涉嫌落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内,而该专利为他所拥有。

4月25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永安行工作人员称,公司并未有侵权行为,公司将于应诉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指侵犯发明专利

公开信息显示,顾泰来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顾泰来于2006年回国创业,从2009年起萌生进入共享单车行业的想法,但当时,受制于网络质量、流量价格、合作对象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顾泰来最终未将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

“但我坚信这一想法是成立的,所以在过去方案的基础上,梳理出了专利,而且由于进行过实操,所以专利比较扎实。”顾泰来说。

他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名称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该项专利的特征是“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根据“权利要求书”,该“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的特征包括:“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用车请求”;“用户找到相应的自行车,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并开锁取车”;“用户使用完毕,运营自行车恢复待用状态”等。

而据永安行“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自主研发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站点控制器、锁车器、自行车、借车卡等硬件,以及依赖互联网统、通讯网络、服务器、客户端等连接上述硬件,并实现电子化调度、运营、统计、分析的公共自行车管理软件。

顾泰来认为,根据永安行“招股说明书”的描述,该公司的无桩单车和部分智能有桩单车业务,已经落入了上述专利保护范围内。为此,顾泰来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永安行回应:未有侵权行为

4月25日,永安行在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询问时表示,公司未有专利侵权行为,针对顾泰来的起诉,公司将于应诉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介绍,判断专利是否侵权,主要是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具体到该案中,就要看永安行所经营的智能有桩和无桩单车业务所依赖的系统,是否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据顾泰来称,无论在回国前或是回国后,其始终从事医药行业,此前与永安行之间并未产生过纠纷等利益冲突。“我们的诉求是要求永安行停止侵权行为,但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考虑索赔金额,主要因为时间比较仓促,许多证据尚未完成采集。”顾泰来进一步介绍称,此外,他亦希望事件公开后,能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证券律师:可补充披露诉讼情况

针对诉讼行为可能给永安行的上市进程带来的影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需要评估该诉讼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对于是否构成“重大事项”,“这通常要看诉讼索赔金额、专利侵权是否成立,如果侵权成立,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永安行的正常经营和商业模式、可能的赔付金额、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厉健律师表示。

厉健律师还认为,因为案情不详,加之专利诉讼比较疑难、复杂,导致普通投资者往往一头雾水,决策困难。所以,厉健律师个人建议,永安行在过会后、发行前应当补充披露诉讼情况,由证监会决定是否暂缓或暂停发行,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永安行的律师团队充分论证后,认为侵权不能成立,可以理直气壮地补充披露诉讼情况,在证监会审查后,按原计划顺利发行,如果不履行补充披露义务,万一案件最终败诉,且属于‘重大事项’,则公司有可能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今后面临投资者索赔。因此,永安行应及时补充披露诉讼情况,由证监会来决定是否按原计划发行。”厉健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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