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杨亚东
4月26日,澎湃新闻从杭州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获悉,《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于当天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杭州市提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实际针对的即是当下引起热议的共享单车服务。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媒体座谈会。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图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杭州市主管部门认为,共享单车严格意义讲并不是“共享”,它只是一种B2C的出行模式,本质是一种分时租赁,所以杭州将共享单车定义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杭州的指导意见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讲比较宽松,体现了对新生事物的包容。杭州公共自行车比较成熟,两者可以形成良性竞争。目前我们并不控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数量,而是把它交给市场,今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根据企业发布的监测报告,视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杭州市运管局公交轨道处沈建锋处长在会上表示。
征求意见稿从网租自行车的主体定位、经营条件、风险防控、退出机制等方面,阐述了经营者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相应约束;同时,还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承租人的义务,以及经营者和承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租自行车经营与承租双方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网租自行车企业的约束包括,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征求意见稿也对承租人义务作了规定,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对于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属地管理,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和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cb.gov.cn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提出意见建议时须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方式和途径如下:
1、热线电话,(0571)12328。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传真,(0571)85463224。
4、纸质信函,将纸质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杭州市交通运输局12328服务中心(邮编3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2017年4月2日,清明小长假期间,杭州闹市区的延安路。全文: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坚持“规范、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促进杭州“世界名城”建设。
二、主体定位。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服从政府引导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文明有序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属地管理,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车行道停车秩序管理,会同城管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负责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理;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市旅游、消防、网信、金融、维稳等管理部门和消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街道、社区)、管委会结合属地实际,负责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
五 经营准备。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服务能力,且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范经营,并依法纳税。
经营者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还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及时调整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一)经营者应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制度文本;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拟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实时定位功能且能够被精确查找;
2。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 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车辆停放区和维保调度场地,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
(四)经营者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五)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六)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记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经营者共享的黑名单,积极引导承租人形成依法用车、文明骑行的良好习惯。
(七)经营者的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平台,全面提供承租人、车辆、使用频率等静态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七、风险防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和第三者伤害保险。
(二)经营者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效自承租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经营者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押金安全。
(三)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经营者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退出机制。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九、承租人义务。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十、法律责任。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社会监督。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 附则。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