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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金协会规范校园贷 不得与学生签“阴阳合同”

游客 2017-04-15 07:47:07    200810 次浏览

4月14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近期,部分校园贷事件引发了恶劣社会影响。《通知》明确不得向未满18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贷款。未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的书面同意,不得为在样学生借款人提供信贷服务。

《通知》要求加强在校学生借款人资格审核,审慎甄别在校学生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严格审核第二还款来源的还款能力,不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在校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此外,《通知》提到,严格控制在校学生综合借款成本、提供借款利率、逾期利率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校园贷业务,机构需设置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

同时《通知》指出,校园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对在校学生借款人单次申请借款收取的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等。

在借款利率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相关利率条款。在规定中指出:

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 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院尊重既成事实。

《通知》还提到,不得推荐或者诱导借款人在本机构或其他平台申请借款用于还贷。《通知》强调,在公开、自愿、透明、合理的原则下,与在校学生签定借款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收取费用。不收取协议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以缴纳保证金、咨询管理费等形式克扣借款资金,不得与在校学生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应审慎选择与第三方催收公司合作,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的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恶意催收,干扰在校学生借款人正常的生活学习,胁迫在校学生借款人拍摄并公布不雅照;进行非法暴力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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