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讯 4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官微发布一起案件播报: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因认为联想调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乐商店”提供《我是歌手》系列作品手机客户端下载服务,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8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我是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联想调频公司开发的“乐商店”应用软件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一、二、三、四季”手机客户端的下载服务,通过该手机客户端可以点播《我是歌手》。经查,联想调频公司未取得有效授权。
因此,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就《我是歌手》系列综艺节目提起讼诉,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85万元。
《我是歌手》自开播以来广受关注,歌手演唱曲目也倍受网友喜爱。网友们表示:“上次迪马希小哥哥与维塔斯[]版权纠纷才刚结束,《我是歌手》和侵权又杠上了。”大家纷纷希望侵权纠纷尽快解决。(实习生英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