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撤销了将iPhone6作为假冒商品处理的禁令。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去年,佰利公司认为苹果上海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在外观设计等方面侵犯了其专利权。据了解,佰利公司此前曾申请过专利号ZL201430009113.9,手机名称为100C,苹果上海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跟该公司的申请专利手机外观只有细微区别,所以该公司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到申请之后,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做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苹果上海公司的手机虽然跟佰利公司申请专利的手机在外观上存在细微差别,但跟涉案的专利却没有显著区别,所以这起涉案的专利也被纳入了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
但苹果上海公司跟中复公司却表示对此结果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虽然佰利公司坚持认为iPhone6抄袭其100c智能手机的外观,但法院宣称苹果上海公司并没有侵犯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撤销了iPhone6/6 Plus的销售禁令。北京知识产权局的禁令缺乏不法行为的真实证据,因为与竞争对手的相比,iPhone6/6 Plus拥有完全不同设计效果的特征。法院指出,佰利公司并没有指出iPhone6与100c之间的区别。
外媒engadget评论道,停止销售iPhone6和6 Plus的事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即使法院维持禁令苹果也不会损失太多的钱。不过,这次胜利会成为想尝试类似举动的国内其他企业的一次教训。如果他们希望未来的权利要求有效,那么他们必须表明设备之间不止有一个相似之处。否则,他们可能只起到短暂的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