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就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佰利诉苹果侵犯专利权
佰利公司是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许诺销售、销售 iPhone6和 iPhone6Plus 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机。
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确认原告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
原告提未侵权主张有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属于依申请而非依职权行政行为。佰利公司未提出处理请求,而苹果上海公司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职权通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此外,在相关决定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可能影响被告行政处理结果,且苹果上海公司已向被告就该决定申请口头审理的情况下,被告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决定的相关意见,违反了听证原则。此外,被告对于苹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也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此外,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等。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确认其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