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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游客 2017-03-10 14:11:12    200872 次浏览

编者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我市各级消协组织、大连报业集团和社会各界将根据中消协确定的2017消费维权年主题“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推出一系列精彩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网络消费热点问题,推动网络经济诚信建设;宣传贯彻“新消法”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发布网络消费预警,提高电商企业依法履责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本报也推出《又是一年“3·15” 诚信无忧伴您行》专栏,与广大消费者一起携手打造“诚信无忧”消费环境。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便是第一次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法律范畴,首度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赋予法律维权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围绕退货范围和商品完好的解释却产生了大量消费纠纷。有的商家认为“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要求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该办法的出台,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最大程度避免了网络交易平台或销售者随意解释或以合同格式条款破坏后悔权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增加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平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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