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浔阳晚报
“寄快递时收件员当面把手机收下,几天之后手机却不翼而飞了。”近日,市民张先生将一部价值4300元的手机从九江寄给外地的买家,不料手机却在途中不见了。对于赔偿金额,虽然快递公司从一开始的100多元加到3000元,但张先生对快递公司“敷衍”的态度不满意。
1 市民:手机被快递公司寄丢了
经营手机店的张先生介绍,年前给客户通过顺丰快递寄了一部价值4300元的6S手机。“本来应该两三天就能到的快递,客户却一直没有收到。”张先生表示,发现客户没有收到手机后,他上网查询收件员提供的快递单号,却没有找到任何物流信息。于是,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经查询,快递公司承认手机是在仓库中遗失的。无奈之下,张先生只有再快递一部手机给客户,之后再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金额。
“刚开始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00多元,后来经过协商,赔偿的金额依次增加到500元、1000元和2000元。”对于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张先生表示不同意,于是向邮政部门投诉。最后,经过协商,快递公司同意赔偿3000元并与张先生约定好,2月28日上午把赔偿款打入张先生的银行卡中。不过,直到浔阳晚报记者昨日下午截稿时,张先生仍没有收到3000元赔偿金。
随后,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顺丰快递的客服。客服人员表示,手机确实是快递公司遗失的,目前仍在与张先生进行协商,将尽快给出满意的答复。
2 消协:赔偿不受“三倍资费”限制
浔阳晚报记者了解到,市消协接到的关于快递纠纷的投诉中,多数都是因为对丢失或损坏物品的赔偿标准感到不满意产生的。许多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有的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适用《邮政法》。2013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这在一定意义上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三倍资费”的限制。
该工作人员提醒,在邮寄贵重物品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相关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有效维权,得到合理赔偿。
据悉,所谓保价,就是针对寄递的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价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损时,快递公司按照物品的声明价值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