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开始,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已经逐渐成为当下最热门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如火如荼,网友为喜欢的主播一掷千金、未成年人偷偷花费数万元打赏心仪主播、政府官员为打赏主播挪用百万公款等新闻层出不穷。(3月1日《北京青年报》)
2016年堪称中国网络直播元年,现在无论是男女老少,还是市民村民,都或多或少地对网络直播有所了解。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和一个较为稳定的网络环境就能让网络直播“走起来”,方便快捷是网络直播迅速传播、受众广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它的草根特性则给每个普通人有了展现自己最基本生活状态和最真实自己的机会——“接地气”便是网络直播兴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在网络直播兴起之后,有一些主播打起了歪脑筋,或是用涉黄信息吸引观众,或是做伪慈善博同情,利用各种“旁门左道”来赚取钱财。于是,在2016年9月,《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并于2016年9月起实施。其中,《通知》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毋庸置疑,《通知》的实施是对网络直播的一次洗牌,是对网络直播的一次净化。怎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直播内容还没有完全规范的局面下,仅半年来,因为直播打赏而涉及的盗窃、诈骗、挪用公款案件或未成年人趁家长不注意打赏网络主播就已出现28次,涉及金额890余万。有政府工作人员为打赏主播挪用公款两百多万元,知法犯法,有“熊孩子”盗刷父母支付工具,为心爱主播豪掷千金。
显而易见,规范了网络直播内容,却忽视了对打赏的监管,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触网打赏”的监管几乎为零,而且只要未成年人是自愿打赏,不论是一元还是一万元,都不构成诈骗。虽说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打赏金额与其行为能力不匹配或盗用监护人财产进行打赏时,监护人可向受益方要求返还,这属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且不一定会成功,我们更应该做的是缜密考虑,未雨绸缪。
一方面,当是健全打赏机制,实名认证是必由之路,就像手机实名制来遏制电信诈骗一样,打赏之前的充值实名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熊孩子“喜刷刷”。另一方面,是对网络直播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通过涉嫌传播淫秽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打赏报酬属于犯罪所得,必须予以退还,同时,也要防止诱导性打赏的出现,让打赏不仅要你情我愿,更要合情合理。
真心希望网络直播“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同时,监管部门念好制度的“紧箍咒”,除了继续严控网络直播内容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直播打赏监管机制,两者并重,不仅能够杜绝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间充当“大款”的情况,而且也有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让观众能够真正“慧眼识英雄”,让那些只知顾影自媚、搔首弄姿的人不再有市场。
文/王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