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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创业者和投资人双赢 风险投资条款就该这么写!

游客 2017-02-24 10:07:45    201123 次浏览

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人放心地拿出几百万美元交给其他人,特别是交给那些初次见面,只聊过三言两语的年轻人时,他势必已与他们签署了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呈现,有时可以长达数百页,它要求合作双方雇用律师团队谨慎拟定细则,以此确保自身完成最佳的和最公平的交易。只有当投资人和创始人双方都理解了风险投资条款清单,明确了这些内容都是在正常可接受的范围内,是公平的,才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麻烦,长久维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基本上囊括了投资创企所牵涉的大大小小的事宜,甚至包括了创始人的薪水问题,因此,变更条款内容就能彻底改变一项投资的性质和价值。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获得300万美元的A轮融资,估值1200万美元的企业都能创造等额的价值。而最佳风险投资条款清单的标准其实简单而直观:它们符合投资人和创始人的长期利益。

那些偏向于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条款致使双方利益失衡,最终也将有损于创企的长期稳定发展。

纽约风险投资公司Lead Edge Capital的合伙人Brian Neider表示,“以我自身的经验来看,有这么一个普遍性,大多数投资人都不太喜欢过于复杂的条款,但是,当公司期望的估值与投资人愿意支付的估值相差悬殊的时候,投资人又通常会在这方面多费些心思。”

在创企领域有一定声望的企业,如Y Combinator,已经创建了有关可兑换票据、系列种子轮融资等事项的可以借鉴的文档模板。这些模板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构成了旧金山湾区及其他一些创业中心早期创企投资的公认的法律规范。然而,对于A轮融资及其以上级别的投资,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标准化的风险投资条款清单还不太常见。

风险投资条款清单的重要内容部分可以分为两类:

A.财务条款,即有关估值,清算优先权,同比例跟投权及反稀释条款措施等内容。

B.控制条款,即有关董事会席位,首次反对融资权及收购事宜等。

通常,大家会更多地关注财务条款,但其实两种类别的条款都能左右创企发展的势头。下面,我们将谈到创始人和投资人应引起重视的一些条款以及一些他们该予以警惕的内容。

请注意:对于任何不使用标准安全文件的大型投资,务必要聘请一家在完成创企投资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下面这些事务所就可供参考:

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律师事务所

Cooley律师事务所

Gunderson Dettmer律师事务所

Goodwin Procter律师事务所

Fenwick & West律师事务所

奥睿律师事务所(Orrick)

需要避免的事情

也许,对创始人和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避免行业内一系列常见却也相当棘手的条款和事项。

1.分期轮融资/里程碑式融资

这两种融资形式在蓝筹投资者和主要技术中心的技术公司的协议中已经不受青睐了,但仍然会时不时出现。Mercury Fund的合伙人、休斯顿早期风险投资公司合伙人Adrian Fortino表示,创始人和投资人都应该对这类融资条款避而远之,因为一般情况下,这类条款都是不公平的。

2.因为融资索求除了投资人外的更多身份

任何提出此类要求的投资者,要么是对当前顶层风险投资行业的行事规范不太理解,要么就是贪得无厌,得寸进尺。一旦满足他们这种要求,提供给他们更多的董事会席位,便会让其他许多潜在的投资者认为董事会的发展缺乏建设性,长此以往,就有可能限制公司未来融资的选择性。另外,在公司发展早期就出让过量的董事会席位给投资人,也会削弱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

3.强制销售的能力

这是一个学术性问题,因为没人能预测一个创企确切的发展轨迹。即使是那些最终达到10亿美元估值的公司也有不得不发挥强制销售能力的时候。而在未来某个不确定的日期强制销售,势必会给包括创始人和投资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带来麻烦。而当收购方了解到公司在强制销售时,通常会认为公司商品一律以折扣价出售,于是认定公司发展不力,缺乏发展潜能。

4.袒护某位投资者而忽略其他的投资者

这样的条款即使一时见效,成功拉拢某位投资者,但从长远来看,却不利于公司吸收更多的投资人。因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都不愿意加入一个优先股东享有绝对优势的团队。因此,提出如此要求的投资人无异于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既挡了公司未来发展的财路,使公司创始人利益受损,自己也跟着倒霉。

5.对下轮融资的绝对反对权

从表面上看,这个条款听起来合情合理。A轮融资的领投人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于是她希望以书面的形式确保她能够继续领导公司未来融资。但问题是,有了这样的条款,公司就很难与其他投资者签署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大家都心知肚明,对公司未来融资拥有绝对反对权的投资人可以轻易地否决其他人的报价,而其他投资人不愿居于这样被动的状态,自然也不愿投资这样的创企。因此,这样的条款使早期投资者拥有对公司过多的控制权,反倒束缚了公司的发展。

6.对未来收购的绝对否决权(对战略投资者)

不管怎么做,战略投资都是一件棘手的事情,而应允战略投资者拥有对公司未来收购的绝对否决权之后,战略投资就变得更麻烦了。持有这种条款的投资人有权参与任何收购方案,这样一来,就会影响真正拟定这些收购方案的公司的工作,也会降低创企潜在的转售价值。

7.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在股权圈中并不常见,但也应该引起注意,尽量避免。在大多数情况下,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通常是投资者、顾问或董事会成员)在将来以固定价格购买股权的权力。认股权证类似于期权,但不同的是,它有固定的期限,就算投资人与创企的关系结束了,只要没过期限就依然有效。另外,认股权证不计入期权池,只要他们持续存在,就会持续稀释每个人的股份,创始人和员工同受牵连。

8.清算优先权/清算优惠> 1.0倍

当一家公司处于待售状态,那投资者在考虑分摊其他资金之前希望回收本金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这里有一个标准的术语,叫“非优先参与股”,投资者可以选择先收回本金,也可以选择将所有股权转换为普通股。显然,投资者会考虑自身的情况,作出最佳选择。

而“清算优先权”则与之不同,投资者除了收回所投资金外,还能获得按比例分摊的任何现金余额。这样的条款就有损于普通股东和创始人的股权。

甚至,有的投资者还可能要求获得大于投资额一倍的优先清算金额,当然,这是一个不太标准的术语。

Orrick律所的首席律师Blake Ilstrup表示,“投资者若想获得最佳利益,最好不要在公司早期融资阶段提出特殊的优惠要求。因为有第一次优惠就会有第二次,为吸纳更多的投资人,公司只能被动地促使优惠升级,于是优惠政策像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最终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需要记住的重要事项:

1.创始人的股票大都以一个挂名的价格购买而来,类似于每股0.0001美元这样子,而且通常都是在大额投资之前发行。

2.创始人必须遵守股份行权计划表(Vesting Schedule),通常以四年为制。这也是为了确保创始人能够至始至终为公司发展着想,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从另一种角度讲,也是为保障创始人的利益。

制定控制条款:

1.董事会席位

上面我们提到,授予单个投资者两个或两个以上董事会席位通常是不明智的。特别是在创企发展初期,这么做无异于作茧自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席位越少越好,相反,创始人应该对这些事项做到心里有谱,从A轮融资开始,后面每一场主要融资都须为新的领投人增加一个董事会席位。

关于绝对否决权、制定投资者控制清算、债务及融资的条款。

上面我们有提到,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并刻意避免的条款。我们又一次在这里强调这些内容,是因为它们是控制条款,而非财务条款。

而我们的经验还是一样的,那便是调和各方利益,实现双赢的格局。偏袒投资人或创始人任何一方的不公平条款,通常会导致公司发展不顺,最终毁了公司发展的大好前程。

因此,只有保证公平公正才能真正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2.保护性条款

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些投资者会要求签署相关条款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事实上,他们是希望完全控制公司未来的发展。保护性条款可以规定公司不得发行同等或高于风险投资的股票。显然,风险投资可以放弃这个权力,但它的存在却始终是创始人在规划下一轮融资时的一个巨大障碍。

总部设在纽约的Alpha Venture Partners的管理合伙人史蒂夫·布罗特曼表示,“事实上,如果没有得到风险投资的同意、批准和认可,公司就不能筹集更多资金了,这种情况很不好。”

总结

总的来说,风险投资条款清单的确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此,拥有一个在风险融资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将协调双方利益,使二者达成满意的合作。

除此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风险投资条款清单要力求简洁。一件事情之所以变得复杂,往往是因为出现了不公正的情况,这又可能导致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与任何商业交易一样,最好的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势必要做到简单明了且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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