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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Note7爆炸首案开庭:制造商当庭致歉 原告撤诉

游客 2017-02-22 16:27:46    201081 次浏览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实习生 姚沁文

因为网购的三星Note7手机爆炸自燃,上海市民姚某一纸诉状将发货商与制造商告上法院。

2017年2月22日,该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称因他们的工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向姚某表达了致歉。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上海首起因使用三星Note7手机爆炸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根据此前的民事起诉书,2016年9月2日,三星中国发布公告称,国行版的三星Note7手机所用的电池和国际市场上的三星手机的电池不同,由另一家电池厂商生产,不会爆炸,所以无需召回。

之前犹豫的姚某便不再纠结,于2016年9月7日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5988元,从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部三星Note7手机,9月8日收到手机。

手机送到后,意外突然降临。据姚某回忆,9月18日21时许,他拿着手机坐在家中床上玩游戏,手机突然震动,随后手机屏幕发出“吱吱”的声音,并冒出白色烟雾,姚某情急之中将手机扔在床上。接下来的一幕让他更加恐慌:手机起火自燃,还散发出阵阵恶臭。事后,他发现,凉席、床单、席梦思床垫等均被烧出手机形状的洞。

当年10月11日,姚某因使用的三星Note7手机爆炸,向金山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发货的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和手机制造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同日,三星宣布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Note7手机,共计190984台。

原告姚某认为,三星中国的公告使他相信国行版Note7手机的安全性是有可靠保障的,这才决定下单购买;而上海圆迈贸易公司明知该手机存在安全隐患依然上架销售。因此,两名被告对包括姚某在内的消费者均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原告姚某造成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手机款人民币5988元,并按照原告购买手机款金额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64元。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财产经济损失2000元。

在今年2月22日开庭前,原告向法庭申请撤销对上海圆迈贸易公司的诉讼,只保留对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表示,对于原告姚某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都没有异议。同时,被告当庭表示了对消费者姚某的歉意,称因他们的工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困扰,表示真挚的道歉。

此外,被告还向法庭表示歉意,称给法庭增加了工作量,希望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和原告友好地协商此次纠纷。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愿意接受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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