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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快递商品损毁应该怎么赔

游客 2017-02-22 10:46:19    201248 次浏览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运送中造成物品的丢失、损毁时有发生。近日,某快递企业运碎客户未保价的贵重商品,当事双方对商品的赔偿产生了争议。焦点在于:未保价的快件发生毁损、丢失时,应该怎么赔?快递服务合同限额赔偿条款合法吗?

首先,在快递业务中,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造成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快递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对此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如何赔偿。为了降低企业的赔偿风险,各快递公司对货物丢失赔偿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对未保价商品均不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根据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里,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第二,对未保价商品的损失赔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则是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实践中,在交递时填写的速运单的保价栏和非保价栏,其背面对应了不同的物件遗失的赔偿条款,托运人选择不同赔偿条款,即视为是双方的约定。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快递企业与消费者的协议往往是快递企业制定的格式条款,对于其中减轻快递企业自身责任的条款如何适用?格式合同的应用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格式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被动接受而不管是否愿意,违背了公平原则。为此,国家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干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格式合同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即归于无效,不能用来作为赔偿依据。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格式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快递企业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以证明自己尽到“合理提醒”与“按要求说明”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要求免责条款在合同文本上要被明显地标示出来。“提请对方注意”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要采用一定的提示方式让对方当事人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内容。此外,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还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说明”是对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的介绍,并进行相应的解释。

在快递服务中,用户交寄快件时,快递企业揽收员一般都会进行相应的说明。但问题是,出现纠纷后,快递企业如何证明已经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交寄人注意该赔偿条款。首先,“采取合理的方式”要求赔偿条款在合同文本上被明显地标示出来。实践中,格式合同的字体往往过小,识读时很困难,这就不能证明尽到说明义务。其次,用户交寄快件时,快递企业揽收员一般都会询问用户是否贵重物品,是否保价,以及赔偿责任条款的内容。但这是口头的,在诉讼中如果交寄人否认告知事实,快递企业难以举证。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快递行业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机制来降低风险。比如,为了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在收寄快件时进行录音或录像,告知交寄人贵重物品要保价。以证明企业已经依法尽到提示义务,并与消费者就赔偿方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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