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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为何难挡苹果双重标准?

游客 2017-02-20 05:56:24    201129 次浏览

近期宣布,因受自动关机影响,将在阿联酋主动召回一批iPhone 6S设备,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服务。相较于在国外主动召回,苹果在中国的召回计划却显得有些“迫于无奈”,在中消协多次发函的情况下,才召回了小部分特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其实,在售后方面内外有别,采取“双重标准”,曾是不少国外企业的老毛病,那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究竟还欠缺什么,会导致外国巨头对中国消费者敬畏不足呢?

回顾 “电池门”售后有别

从去年8月开始,有消费者反映iPhone手机频繁自动关机,涉及包括iPhone 6、iPhone 6s及iPhone 6s Plus等多个型号。起初苹果售后称,故障原因可能是因电池、系统、主板或是天气等因素,想要解决,消费者只能自掏高额的维修费用。随后,越来越多中国的iPhone用户开始反映自己有着类似遭遇,并向各级工商、消协组织投诉。去年11月15日,中消协向苹果公司发函问询。苹果公司于5日后发布《iPhone 6S意外关机问题计划》,对2015年9-10月之间生产的出现异常关机问题的iPhone 6S手机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服务。

但苹果的售后政策未能覆盖全部问题手机型号,11月29日,中消协再次向苹果公司发出问询函,希望苹果公司对召回范围外出现此类故障的手机尽快查找原因,提供解决方案。

据了解,本月9日,苹果公司总部派员再次来到中消协,介绍了近期改进售后服务的情况,但未明确回复中消协的第二次问询。

原因 法规滞后监管不足

与在中国的表现相比,苹果在阿联酋的召回计划颇为主动。据阿联酋经济部对外宣布,将联合苹果公司召回可能存在电池问题的88700部iPhone 6S。一边主动召回,一边被动召回,苹果的做法让不少中国消费者寒心。区别对待消费者的政策,其实并非苹果“首创”,三星、宜家、尼康等国外企业曾都有类似“双标行为”。

对此,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他表示,“由于国内消费者的包容和法律法规上的一些漏洞,加上有关部门的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导致这些企业解决问题的态度怠慢。”陈音江称,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这表明在中国无论产品是否符合销售的规定,一旦其存在缺陷就应该被召回。但该办法实施一年来,因产品缺陷而主动召回或被责令召回的企业寥寥无几。”

陈音江表示,虽然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渐完善,甚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在处理此类经营者侵权行为时,往往只考虑消费者的补偿、赔偿,很少考虑对企业实施惩罚赔偿,难以达到威慑的作用。此外,由于这些外国企业财大气粗,惩罚性赔偿也很难对其采取“双重标准”等侵权行为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展望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对于如何遏制外国企业采取“双重标准”,陈音江认为,首先我国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一是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二是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防止部分不良企业故意钻标准漏洞的空子;三是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杜绝“双重标准”,要一视同仁,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只要在中国市场经营,就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时,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引入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陈音江称,国务院最近在几个文件中都提到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如果未来外国企业再采取‘双重标准’,恐怕难逃相应惩罚。”

陈音江也提醒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进口产品,不要盲目信任和追捧洋品牌,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积极依法维权。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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