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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出售泄露旅客信息或追刑责

游客 2017-02-15 15:43:39    200824 次浏览

近年来,随着休闲产业的迅速发展,旅馆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日前,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为旅馆及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新的法律保障。

民宿农家乐等纳入旅馆监管范围

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就是旅馆。这意味着,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都将被纳入旅馆的管理范畴。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计、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宿实名登记 不得泄露公民信息

意见稿明确,应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住宿人员如果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如果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须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

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非公共区域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住宿安全的管理规定。根据要求,旅馆应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在非公共区域,旅馆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隐瞒犯罪事实的,及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在旅馆执法须出示警察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

民警须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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