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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公众平台传播虚假消息 某网络科技公司两人被拘

游客 2017-02-15 06:28:56    200893 次浏览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童丹 通讯员黄钦庆、周瀚)深圳一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并进行大量转发、传播。龙华警方昨天通报表示,该网络公司2人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深圳龙华警方依法拘留,另有一人被罚款。

  传播虚假消息吸引粉丝

2月10日,网络警察在网上发现一篇标题为“今日凌晨,胶济铁路动车相撞。这么大的事故竟然报道伤亡不详,又要掩埋事实吗?转发曝光!”的虚假信息,点击量很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民警通过排查,发现违法嫌疑人疑在龙华区大浪街道锦华大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信息。根据线索,龙华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练某洁等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遂将练某洁等3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罗某,公司主要做微信数据,通过吸引粉丝关注公司的公众号来发布广告售卖某成功学名人的课程赚取利润,以及通过流量费分成。2月9日下午2时,该公司员工练某洁(女)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今日凌晨,胶济铁路动车相撞。这么大的事故竟然报道伤亡不详,又要掩埋事实吗?转发曝光!”的虚假信息,她还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嫌疑人练某洁对自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女)利用其注册的公众号将练某洁发布的虚假内容复制发布,再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分享给他人,嫌疑人罗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嫌疑人吴某(男)对通过微信转发至朋友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练某洁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针对罗某和吴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依法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罚款五百元。

警方提醒:明知虚假信息仍传播将被拘留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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