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双霞)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去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面世。
据了解,本次《暂行办法》分为总则、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共30条内容,适用于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行办法》中,广东省金融办在银监会监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细化。《暂行办法》强调,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在信息批露方面,广东省金融办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此外,还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广东省金融办在各级监管部门上报监管情况的时间节点上也做出了进一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