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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屡屡骂人是狗 业主被四邻居告上公堂

游客 2017-02-10 17:28:58    201105 次浏览

骂人者一审被判赔礼道歉;法律专家提醒,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市民出语须有度

广州一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街,先是上传邻居照片,紧接着发送辱骂性的文字信息,该业主随后被四名邻居告上法院,被要求赔礼道歉并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告业主则表示涉案微信号并非其本人使用。

孰是孰非?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通报称,经审理,被告业主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遭受辱骂的4名邻居分别赔礼道歉。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

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说法

针对此事,有法律专家表示,微信群,因其能够及时搭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台而备受推崇,但千万不要以为微信群属于小圈子而肆无忌惮。实际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邻居:他让我们背负“狗”的骂名

38岁的罗某家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据白云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家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微信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但因罗某家与邻居存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矛盾,他为此在小区微信群中多次对邻居“指桑骂槐”:先是上传其中一名邻居的照片,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

去年7月,甘某兰等四名邻居相继将罗某家告上法院。甘某兰等人认为,罗某家在小区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们,骂他们是“狗”,罗某家的这种侮辱行为,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并向众多的第三人传播。因为罗某家的侮辱行为,他们在居住的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当每次出门时面对小区内其他住户都背负着“狗”的骂名。

四名邻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家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向他们本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们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此外本案诉讼费由罗某家承担。

被告:骂人微信号一定是我的吗?

然而,罗某家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罗某家称,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甘某兰等四名邻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使用人是本案当事人,且所提供证据仅仅是聊天截图,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随便删除后再截图。而且,四名邻居所提供侵权的证据不完整,没有反映整个事情真实性和关联性,所有证据均没有出现任何辱骂四名邻居的事实,所有截图均未出现“×××是狗”的辱骂字句,无任何证据证明四名邻居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

微信名称为“罗某家♂G1”等微信是否由罗某家本人使用?白云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该微信使用了罗某家的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了罗某家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该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罗某家的身份及立场特征。且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罗某家的姓名,以其名义并同时使用其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从罗某家的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罗某家本人。

法院认为,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罗某家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涉案邻居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每天发条狗上来”。虽然未列出邻居的姓名,但罗某家辱骂的对象已经非常明显,就是照片上的邻居,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邻居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罗某家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四名邻居一事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罗某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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