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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家住上海的孙女士今年春节期间,发现自己13岁的女儿竟然在两个月内“败光了”25万元,打赏给了一个男性网络主播。但律师表示,由于孙女士的女儿属于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孩打赏行为无效,并判决对方返还。
●南方日报记者 邓强
网友:当妈的“不负责”
1月30日,孙女士打开微信支付功能,却突然发现自己微信钱包中少了2万元。一开始孙女士以为是自己手机遭到黑客攻击,钱被盗刷。谁知一查微信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余额才惊觉,自己的25万元血汗钱竟然也“不翼而飞”了!
孙女士立刻找到自己微信支付的支出明细,发现从2016年12月25日开始,自己的钱就陆续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了“公司”。每次支出的数额不等,最多一次数额竟达到9500元,支出最少的金额也有121元。
13岁女儿的反常表现,让孙女士开始把怀疑的目光转向女儿身上。在父母的追问之下,13岁的小苏最后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偷用家长的手机,并通过腾讯一款APP购买了大量“K币”打赏给一位名叫“杨光”的男主播,同时也在该男主播的QQ粉丝群中撒了多个红包。
孙女士知道自己的孩子在课余时间会玩手机,她觉得这是学习之外的放松娱乐便没有禁止,却没想到孩子用自己的血汗钱在“疯狂”打赏男主播。
由于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孩子会使用手机玩游戏、看直播,但是由于孩子的自制力不够,往往会对一些付费的项目投入过多,造成父母钱财的损失。对于小苏的行为,网友有不同的看法。
网友@找寻龙的传说认为责任在于父母自己:“25万能让小孩子随便转,一方面说明有点钱,另外说明这当妈的不负责,后果只有自负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小孩的行为不成熟。网友@今天喝水明天喝酒后天数钱说:“什么主动啊,13岁还没成年好吧,很容易被成年人糊弄,公安机关不受理,可以起诉到法院、检察院,25万可不是小数目!现在的某些主播为了赚钱,也是够缺德的!”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钱款
究竟未成年人给网络主播打赏是不是无效的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3岁的少女用其父母的钱‘打赏’一个网络播主,主播的内容与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并无必然关系,少女的这种行为无论定义为赠与还是消费,都与她的年龄、智力、经济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也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冯世锋说。
冯世锋建议,少女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要求播主返还钱财。如果该播主采取恶意的手段诱骗、胁迫少女进行支付,父母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要求博主承担侵权责任。
在移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父母对孩子的监护面临新的挑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丽认为,在尊重孩子的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不仅要关心那些看得到的日常风险,还要关心孩子在互联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互联网的风险。“家长一方面要从技术操作层面减少孩子在互联网上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发育不相符的行为的机会,例如对电子支付工具进行加锁,保管好密码、Ukey;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自己也要学习互联网的风险知识和案例,引导孩子健康积极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帮助孩子们自觉养成风险意识。”唐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