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公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将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去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该法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意见稿开篇明确指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直接影响用户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关系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使用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并提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协调网络安全审查相关重要问题。
根据意见稿,网络安全审查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产品和服务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二是产品及关键部件研发、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风险;三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四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损害用户利益的风险;五是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风险。
此外,意见稿要求,党政部门及重点行业优先采购通过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采购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金融、电信、能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审查工作。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意见稿要求,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