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8日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十几位专家、律师建言献策。多位专家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占有巨额信息,且具备预防风险能力,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近年来,伴随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一些现实问题也开始浮现。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数量占远程购物总量的95.41%。
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涉及网络购物的投诉11305件。其中质量类问题位居第一,占网络购物的比例为35.8%;合同类问题位居第二,占15.1%;售后服务类问题位居第三,占10.9%。
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格式合同有待规范、物流配送问题频出、货款支付存在风险等网络消费问题困扰着消费者,而在维权中,消费者可能又面临责任主体认定难、投诉证据获取难、异地维权协调难等维权难题。
“草案应把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点加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王利明建言,现实中,平台交易模式是多样化的,草案该如何适应这一多样化的情况就变得异常重要,应更加细化和突出平台主体的责任。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谁能够预防风险,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平台主体应更多的承担责任。由于信息技术的问题,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在平台本身占有巨额信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的责任分配原则不应与传统交易完全一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购买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现在的问题是,消费者能不能直接要求平台赔偿;另外,能不能将销售者、生产者和平台主体一起告上法庭,这就涉及到他们之间承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让一个平台承担许多公法责任,又希望它承担更多民事连带责任,从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看,是否合适?”
此外,多位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时建中看来,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终端的交易者,意味着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利润最终还是来源于消费者,没有消费者就没有交易,也就不存在电子商务。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最终承担者,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不可或缺。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建议,“草案对电子商务里面消费者的特别权利有所规定,增加消费者基于交易情况要做出真实客观评价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