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正式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规定》还指出,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