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与募捐 不能成为“网灰”
法制晚报——今日快评
随着很多人成为“网红”,网络上的不少新兴事物也带来诸多“灰色地带”,比如说微信开通了打赏功能,于是有人利用该功能求助、募捐、卖文……那么,微信打赏引发的网络捐款是否合法?网络募捐又该如何规范?通过微信卖文赚取的收入该如何征税?无数的问题,正在等待我们逐一破解。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针对“罗一笑事件”,市政协委员、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主任、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陈淑惠认为,抛开商业营销因素的介入,单纯就罗一笑父亲撰文通过获取打赏得到帮助的行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公开募捐。
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目前《慈善法》已经对慈善募捐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个人求助仍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一定要通过法律予以界定。
针对凤姐在公众号上发表《求祝福,求鼓励》的文章,获得超过20万元打赏一事,市人大代表、律师卫爱民认为,对喜欢的事物付钱是公民的自由,但受赏人处理赞赏资金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市人大代表、律师张学兵则认为,如果用打赏的方式来变相地集资、募捐是有问题的,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打赏功能很容易被利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存在欺诈,甚至是非法集资的可能。
的确,法律法规在新生事物面前,总是相对滞后的,所以这也就在呼吁我们的立法部门、相关机构随时关注社会热点,尽快将网络上的灰色地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范畴。具体到频繁引发各种争议的微信打赏,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区别对待”,要将各种情况区分开来,网络上常见的“标签”功能或许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
比如说,在开通打赏功能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时,可以要求其添加标签,并由相关人员对关注量较大的文章进行监督,看看其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这些标签可以是“原创文章”,也可以是“个人求助”等等。
对于求点赞、求打赏的原创文章,只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起征点为800元。虽说主动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是从现实来看,显然需要税务部门敦促相关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去准确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微信,很多网红通过直播赚取了不少收入,显然,这些收入也不能偷逃税款,否则个人所得税就会更进一步成为“工薪税”。
如果标签是“个人求助”,平台则应该要求其扫描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之类的“证据”,以免个别骗子诈捐,虚构自己的惨状来博取同情,从而伤害大家的慈善之心。与此同时,民政等部门不妨主动关注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核实后对需要帮助的人主动伸出援手。这样,也就可以避免人们对于传统机构办事效率慢的质疑。
至于网络上慈善募捐,就更需要“立规矩”,和个人求助严格区分开来。正如市政协委员陈淑惠所说:如果要发起慈善公开募捐,则必须是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通过民政系统备案公开募捐方案,且必须通过民政部规定的网络募捐平台才能够发布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总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微信、直播创造了大咖、网红,就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去协助相关部门消除由此带来的“网灰”,让打赏、求助等等不至于伤害公众的善良与热情。
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