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伪基站发诈骗信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1月11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您的积分21688分即将失效,请及时登录10086yfb.com安装掌上客户端提现216.88元,祝生活愉快。”2016年4月15日中午,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处,不少中国移动的手机用户都收到了这条短信。好在经过多年的反电信诈骗宣传,对于这种垃圾短息,几乎无人相信。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很快锁定了信息源来自于一辆白色的小轿车,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临检,赫然发现车内竟然有一套完整的“伪基站”设备正在工作,司机沈某被当场抓获。
2016年11月,检察院将沈某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硚口法院审理该案后查明,2016年4月4日到15日,沈某伙同他人(另处)在短短12天的时间里,驾驶一辆租用的小轿车,先后在武汉市多个城区内,携带具有发射手机短信功能的“伪基站”设备,采取占用国家指配给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段,强行与手机用户建立连接的手段,向“伪基站”有限范围内的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本文开头提到的诈骗短信。经检验,沈某共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11万余条,使9万6千多名移动公司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之久。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国家指赔给移动公司使用的通行频段,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沈某曾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8月才刑满释放,属于曾应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沈某能够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月5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