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消息,豪声电子在新三板发布一则仲裁公告,称豪声电子为原告,而被告则为乐视集团。公告显示,原告与被告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4万元、美金592.3万元。据悉,乐视需支付的款项被分为九期,且第一期应于2016年12月11日支付。
仲裁公告中透露,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的《补充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 ,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该协议约定就上述应付款项,将平均分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将于2016 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 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后续各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现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按照约定,该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于2016 年12 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公告还称,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及《担保函》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现因协商未果,根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我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同时,公告中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及其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 年11月16日暂时计算至 2017年1月3日为人民币86955.43 元、美元46784.29元);合计人民币暂为 51744443.98 元;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