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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动漫侵权日趋隐蔽多样

游客 2017-01-04 09:37:26    200975 次浏览

2016年12月27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在会上披露,调研发现,石景山区法院2013和2014年审理的涉动漫游戏案件共计29件,但2015年和截至2016年10月共计达到254件,同比上升8倍之多。从案由分布上看,大部分为著作权纠纷,其中主要涉及网络。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就占225件。从标的额看,涉游戏类案件增长得特别快,2013、2014年标的额平均只有3万元,2016年受理的多起案件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甚至是超千万元。

涉动漫游戏类侵权案件的新特点及成因有哪些?

易珍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案件数量增速明显且案件爆发点与游戏产业新的增长点密切相关,案由从单一到几乎涵盖了基层法院所能受理的全部知产案件类型,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大。

易珍春介绍说,随着网络游戏的开发热点由电脑端转向手机端,案件涉及的游戏从电脑端网络游戏转变为以手机游戏为主,游戏中使用未经授权动漫形象的案件明显增多;侵权形式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抄袭源代码、模仿人物形象等,出现了原告指控游戏竞争对手在其游戏产品推广及公司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涉嫌侵权声明、涉嫌虚假宣传、冒用知名游戏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明显增多;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亦会催生新的游戏形态、经营模式,将导致新类型诉讼纠纷不断出现。

谈及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大,易珍春分析说,涉游戏案件中新技术的运用层出不穷,新游戏产品的出现、新技术的运用增加了法律适用、法官释法的难度;合并案由案件明显增多,出现了权利人同时起诉著作权侵权或者商标权侵权“加”不正当竞争,甚至是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案由一并诉讼的情况;案件受社会关注度高,涉外案件和涉外因素增多。

值得注意的是,游戏产业链条的专业化、精细化导致当事人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比如,权利人起诉小网站上传的小游戏侵权,游戏研发商起诉另一游戏研发商抄袭、模仿,游戏研发商诉另一游戏的研发商、发行商、渠道商。

据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介绍,近些年来,网络上长期活跃着大量有侵权行为的中小网站,比较典型的是一批视频、音乐、图片、文字、游戏和软件下载网站。根据网络监测过程中搜集到的数据,此类网站至少在10万家以上。这些网站虽然规模很小,但数量众多、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高。

中国版权协会12426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进一步分析说,从维权角度来说,基本上是行政执法网络,比如国家版权局、地方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90%以上的侵权链接都是通过下线处理完成的,只有5%左右是通过民事诉讼。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政操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演变,侵权手段和模式不断翻新,从盗版网站到P2P分享和下载,再到盗链、深度链接,盗版网站从网络盗版侵权中获益丰厚,在利益驱使下不断铤而走险。同时,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偏低,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且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标准等因素进一步助长了侵权盗版者的嚣张气焰。为此,应该构建以权利人为“维权源头”、以法律法规为“维权基准”、以司法与行政为“维权两翼”的立体维权体系。

在易珍春看来,不同主体之间责任如何划分、渠道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待明确规范。她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强游戏市场的准入审查、内容审核与主体备案,定期发布重点保护游戏名录、典型侵权游戏与企业“黑名单”等,畅通权利人行政投诉与救济渠道。法院对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行为要加大判赔力度,大胆尝试运用行为禁令、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庭审、与游戏企业座谈调研、开展专题普法授课等措施,促进动漫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易珍春还提出,研发商和渠道商及时排查侵权风险,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尽力举证;渠道商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游戏名称、主要人物等加强审核把关并及时采取下线侵权游戏、删除游戏中侵权内容等措施。游戏产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与行业标准,定期发布行业风险评估报告,并可尝试与司法机关建立合作调解机制。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平公正的版权监测和一站式维权的服务,我们也呼吁能够和社会各界展开合作,尤其是上游的权利人,包括内容方、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门、行政执法网络,一起打造一个全球性的版权监测中心,只有这样,版权的秩序才会更加健康、透明。”吴冠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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