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友网上申领信用卡,谎称需要该行储蓄卡账号及预留手机号码等资料,之后拿工友手机将储蓄卡与工友微信进行绑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转走工友储蓄卡内人民币12200元。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航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航受工友苏某明委托,帮苏某明在网上申领某银行信用卡,谎称需要该行的储蓄卡账号,骗取苏某明储蓄卡账号及该卡预留手机号码等资料。之后不久,黄某航趁苏某明睡觉时偷偷拿走其手机,将苏某明的微信号与上述储蓄卡绑定,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等方式转走苏某明卡内7000元。随后删除相关短信并将手机放回原处。
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许,黄某航再次使用苏某明的手机,通过相同方式转走苏某明上述储蓄卡内5200元。黄某航删除相关转账信息后将手机还给正在寻找手机的苏某明,谎称在苏某明床下发现了该手机,次日随即从工厂离职。苏某明查看手机时发现其当天在A T M机取款的通知短信不见了,才发现其手机被人操作过,经查询发现其储蓄卡内余额被盗刷,随即报警。同年10月19日,黄某航在惠州被抓获。
检察官提醒
手机应设置数字或手势密码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为刑法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黄某航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银行账号、预留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均为个人隐私及重要信息,应予以妥善保管,避免泄露或被他人利用。此外,在便捷支付发达的今天,手机作为便捷支付的重要载体,建议设置数字或手势密码,加强密码管理,减少手机不幸被盗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