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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创业板上市再获支持 市场期待政策出台

游客 2016-12-29 06:35:47    200936 次浏览

本报记者 谭楚丹 深圳报道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对于信息化企业,《规划》鼓励开拓投融资渠道,激发发展活力,提出“深化创业板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若能从制度层面消除成长型、创新型互联网企业上市障碍,无疑是振奋人心。但目前“创业板支持尚未盈利互联网企业上市”的规则并未有更新进展。

多名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大势所趋;但是要“为互联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须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这一点考验监管层的“平衡术”。

 互联网境内上市需求旺盛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其中提到,“深化创业板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再次被提出,成为市场关注热点。

华南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分析指出,“由于商业模式特点,互联网企业比较‘烧钱’,融资需求较大,大型互联网企业多在早期到境外上市;境内小型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A股上市,或是通过新三板挂牌。”

以新三板为例,根据wind统计,互联网软件与服务行业共有530家挂牌企业,行业类别排在第六位。

深圳一家有投资PE项目的私募合伙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个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是对的,之前IPO强调利润规模,但实际上创新型企业和成长阶段的企业更需要资本市场资金扶持。”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公司总裁朱思铭谈到,“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未来或将成为一种趋势。未来会有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以境内上市作为融资的首要选择。”

在他看来,大部分优质的互联网企业在进行IPO前已经经历了数轮股权融资,因此它们的财务及法律规范程度较高,公司治理亦偏向现代化企业方向;同时管理层创新能力比传统企业有优势,团队年轻化、现代化。如果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出台,应该会对这类企业产生较大吸引力。

事实上,鼓励尚未盈利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深交所早在两年前已经着手推进。而在今年上半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一条亦提到,“利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次,支持深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一名接近深交所人士表示,“深交所对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专门层次上市涉及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走访了大量这一类型的企业,深入了解其发展特征和政策诉求。期待能够尽快实现,但目前尚不明确。”

在创业板七周年时,深交所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谈及未来创业板的制度建设亦称,“深化创业板改革,优化发行条件,加大对早期和源头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

尽管监管层有着“留住优秀互联网企业”、“开拓融资渠道激发活力”的美好愿景,但如何平衡各方需求是个难题。

前述华南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的内部分歧较大,比如创业板已经存在高市盈率问题,互联网企业上市会不会加剧高估值问题;是否出现圈钱并高位套现的现象;投资者保护如何做到位。”

对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是否适合境内上市”;“何种类型适合上市”,市场上曾经流传出三条标准:营收规模达到1亿元、研发投入占营收一定比例,及须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

深圳一家小型券商新三板人士担心互联网企业运营风险高,不适宜散户投资。该人士表示,从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来看,不少企业规模小,且亏损状态。“这些互联网企业烧钱,业绩也不理想。投资风险很大,机构同样会遭遇损失。”

对此,前述深圳私募合伙人表示,“随着发行体制逐步改革,监管部门对企业盈利前景的审核应该交给市场来判断,监管部门重点放在信息披露和合法合规等方面的审核,这个转变也是资本市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应该还需要出台更加具体和细节可操作的办法。”

他补充谈到,“可以理解投资者担心企业亏损。实际上,虽然企业众多,但融资规模并不会太大,另外由于企业还处于成长期,经营的波动性肯定比较大,市场本身也会给予估值考虑。”

朱思铭表示,监管层应该一直有对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给予政策扶持的意向,但具体标准和力度还需要视最终的实际执行情况。“即便是一些已经经历数轮股权融资的互联网企业,如果还没有能力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不能持续盈利,那么这类企业其实还处于成长期,更适宜登陆新三板而不是直接IPO。毕竟公众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偏好,本就不适宜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这是监管层可能会考量的因素之一。而经营模式成熟、现金流较好的互联网企业,我认为监管层可能会在企业IPO的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在他看来,若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确有必要加强信息披露。“公众投资者的判断能力有限,所得信息必须要充分才能做出投资决策,所以信息披露规则在制定上要衡量投资者的立场。信息披露不到位的企业不适合IPO。”(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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