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万元最高可判无期,发布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为诈骗分子制作、提供“剧本”,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诈骗致人自杀,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将从重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昨日在发布会上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李睿懿指出,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9 .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介绍,去年以来,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11.5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 .5万人,并建立诈骗电话通报关停机制,关停诈骗电话80多万个,已返还1 .3亿元人民币给受害人。
焦点
A
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诈骗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获刑
日常生活中,接到诈骗电话或短信的现象非常普遍。李睿懿提到,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
对此,《意见》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其中“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网页浏览量累计超5万次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隐匿罪证,致难以直接认定怎么办?《意见》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B
统一数额标准
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大问题是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但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难以在法律适用中确定应用何地数额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取消各地在幅度内自行确定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意见》,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C
明确共犯从犯
为诈骗撰写提供“剧本”以同犯论处
李睿懿提到,司法实践中,有人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对此,《意见》规定,为这些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一些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下家,往往先于诈骗上家到案。根据《意见》,即便主犯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转账、套现、取现犯罪事实的,不影响认定。
根据《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D
尽力追赃挽损
骗得钱财用来还债也或将被追缴
李睿懿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
在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如何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何防止犯罪分子虽受到刑事处罚,却捞到经济上的实惠?
《意见》规定,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哪10种电信诈骗情形将从重处罚?
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严处罚的5种情节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规定了10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恶劣、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