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今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营的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应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网络表演者视频,应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其实在今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在直播如火如荼的今天,很多直播网站的主播通过一些色情“擦边球”、欺诈、哗众取宠等方式来吸引人们的关注,而直播平台为了流量和用户,为了提升平台影响力和收入,也就默认了一些主播的不良行为,但是这样的一些行为确实造成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目前所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都是针对这类型的主播,通过一些限制手段来规范主播的言行举止,以此来达到净化直播平台的目的。
不过让人意外的是,除去规范这些内容和表演类型的主播之外,这次《办法》还新增了一项新的规定,并且这次把整改方向调整到了游戏领域。
新规中特别指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简明扼要的说,没有通过审查的网络游戏内容在直播平台中是不能播出的。
这次的规定指向性很明显,要加强游戏直播的内容管控和整理。
我们玩家平时所涉猎的所以游戏,都是通过版署的审核之后才能公布到玩家面前,这项措施从来都是针对游戏厂商和发行商而言,而如今这样的规定也要面向我们的各个平台的游戏主播。
游戏内容的直播一直都是很多直播平台的支柱内容,我们所熟悉的斗鱼,熊猫,战旗等一些规模较大的直播平台都是依靠游戏直播而成名。
新的规定自然不会针对那些主流游戏,我们所熟悉的主流网络游戏一般都是重点审核的对象,能够拿到发行资格,自然是通过了多重的检查。
《英雄联盟》、《DOTA2》、《炉石传说》、《守望先锋》等大型的覆盖众多人群的游戏依然可以活跃在各大游戏直播平台,但是在新的规程下,受此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游戏直播平台上的一些走不同“流派”主播们了。
就目前来说,活跃在各大游戏直播平台的主播当中,很多都是主机游戏和独立游戏的爱好者,而这些人们的直播内容很多都是在国外声名鹊起的大作,但是如今,这些游戏或许已经不能再出现在观众们的视野当中了,因为这些游戏很多都是没有通过版署审批的。
如今对于网络游戏的定义已经趋于模糊,我们现在很多人在玩的主机游戏,从购买到下载,再到最后的游戏各个方面的体验都已经离不开网络,而在版署的审核列表中,几乎所有的游戏都被划分为网络游戏,不在像过去那样所谓的多人在线交互游戏才被称为网络游戏,所以如今很多主机区和独立游戏的主播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神秘海域4》《黑暗之魂》《巫师3》《GTA5》等我们平时在各大直播平台都能够看到的,并且关注量极高的游戏大作,或许在明年之后就要和观众们道别了。
虽然游戏直播平台的主流关注点依然是以《英雄联盟》《DOTA2》这样的电竞为主,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很在主机游戏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主播和粉丝,这有爱好者们总是孜孜不倦的为观众们带来一款有一款的优秀主机游戏,
如果新的管理办法实施,以往的主机游戏主播们恐怕不得不面临一次重要的选择:
一、转型主流传统网游或电竞
虽然是一次冒险的尝试,但是却也并非没有机会。如见的游戏玩家所涉猎游戏及其广泛,并不是主播换一款游戏就好像来到了新“大陆”。相信依然有很多观众会欣然接受自己所关注主播的转型,一来是无奈之举,二来也是对主播的肯定。
不过转型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要涉及一个陌生的领域并非易事,即使是一些我们平时耳熟能详的作品,这需要时间和精力去完成这件工作,但是对于如今的观众来说,是否会给一个主播这样的机会还有未可知,如果失去了观众和粉丝的支持,那么一个主播的直播生涯也将面临终结。
二、继续坚守主机领域
如果过往的游戏不能播出,那么只要去播一些通过审核的游戏即可。当然这其中一定不乏一些国产游戏。此时主播所面临的问题便是选择,如何选取一款好的游戏奉献给观众,而在播出之后观众是否会继续买账。
这也许是一个不断尝试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去发现和筛选,能够遇到一些不错的游戏固然是好事,或许还能为所选游戏和自己带来新的活力,但是如果深入其中而一无所获,那么可能又换陷入一个新的问题循环中,如此一来,长久以往的积累恐怕会消散殆尽。
如今直播的火热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也同样催生出了很多问题,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后的直播行业恐怕也会面临新一轮“大洗牌”,这次针对主播和游戏领域调整究竟会对直播领域带来怎样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下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文市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