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演员葛优肖像图片,葛优将艺龙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作为“平民影帝”的葛优,大家都很熟悉。屏幕上的他大小通吃、可俗可雅,往上,他可以凭精湛演技拿戛纳影帝,往下,他也能演活平凡人生而深孚众望。“葛优躺”即是一例经典作品,它出自《我爱我家》,讲的是“二混子”季春生蹭吃蹭喝的故事。因一脸颓废的精气神,它在“表情包时代”重获新生,在互联网上被迅速传播与使用。此次被诉的对象艺龙网,就是擅自使用了“葛优躺”做配图,并添加了商业台词字幕。
艺龙网的做法是不是很眼熟?的确如此,用表情包借力营销,这应该是烂大街的套路吧。如今,自媒体平台鱼龙混杂,动不动蹭热点、逐眼球,哪个表情火,就借来一用作文章。关键在这个“借用”,尽是盗图和涂改的过程,肖像权的所有人可能完全不知情。一些自媒体的侵权动作为何如此胆大?问题可能是肖像意识在互联网时代的稀释和瓦解。比如微信上,大家的日常很多是斗图卖萌,一些明星是天然的表情元素和创意来源,比如马景涛的“咆哮帝”、周杰的“尔康梗”、黄子韬的“轻易的狗带”。
如果不是“葛大爷”如此任性,“表情包”很难成为一个议题。不如以此为契机,重申“肖像权”这项基本权利,细分的话应该有三项:1.制作专有权。非法制作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2.使用专有权。享有专有权的只能是本人;3.利益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禁止和允许他人使用肖像。当然,在涉及实际侵权案例时,根据《民法通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条款,“营利目的”构成了必要条件之一,前述的三项权利,作为“未经同意”的依据。
因此,如果能证明自媒体转发“表情包”具有营利目的,确实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大量表情包传播“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并不意味着制作、传播就是合理合法。如果你未经许可加工某明星形象,别人一样可以起诉你。区别在于,艺龙网是真实的侵权对象,而网友是广泛虚拟的存在。退一步来讲,互联网确实对肖像权构成了挑战,但大多数“表情包”只是为了表达,而一些企业媒体只是为借力营销。表达和营销之间,隔着“营利”这层窗户纸,但不捅破它,很多企业就意识不到问题所在。
当代互联网还有些草莽色彩,传播生态的变化,赋予了无数个体表达的权利。虽然“人人都有麦克风”,表达更加畅通无阻,但也需要看到,因为传播没有红灯、没有禁区,一些过度营销、恶意营销,甚至打擦边球来获取流量、博取眼球的行为,正有恃无恐地上演着。几乎每一件新生事物,都会遇到与旧有秩序的冲突。在这里,“表情包”可能是更细碎的事物,但再细碎,也有法律的规制。在葛优首开起诉先河前,很多媒体不仅熟稔于玩表情包,更有可能已经玩得心安理得。这次葛优给大家提个醒,让肖像权问题重返台面,说到底是一件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