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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警钟再响 异化的校园贷必须回归本义

游客 2016-12-02 14:18:32    201004 次浏览

又是校园贷惹的祸,又是校园贷酿造的悲剧。11月1日,江苏常州市大学城一所学院的大三学生王斌(化名)彻底失联,主要因校园贷背负了超过12万元债务,此事涉及20多名同学。此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旭(化名)也因校园贷出事,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冒用同学身份证,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60万元,因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校园贷的种种风险已经充分暴露,相关各方应采取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进一步蔓延。

野蛮生长埋下祸根

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初校园贷是瞧准大学生消费群体的市场潜力,依托移动互联网终端普及的技术背景,为解决大学生日常消费、社会实践、创业创新资金短缺应运而生的。据艾瑞咨询统计,2015年大学生消费信贷规模已经超过4000亿元。无论是趣分期、任分期等分期购物平台,还是投投贷、名校贷等P2P贷款平台,抑或是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只要你是在校大学生,网上提交个人信息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后,仅凭一张身份证或学生证,购物、贷款是很简单的事,十分便捷,深受手头一时拮据的大学生们的欢迎。

因此,只不过几年时间,校园贷便野蛮生长。事实上,所有的人似乎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没有人觉得哪里不对。可是,从一开始,校园贷就潜藏着风险与危机。由于金融监管机制疏漏、学校对学生生活管理麻痹,更由于大学生们自控能力差,校园贷像鸦片一样,只要上瘾,就一发而不可收。校园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本应有助学的道义担当,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或者创业创新,却在商业诚信沦丧之下异化而走向反面。

畸形消费引发风险

异化的校园贷已堕落成“迷魂汤”。得来全不费功夫,刷一刷手机屏幕,就可享受到购物的快乐、提现的惊喜,解决囊中羞涩的尴尬,满足场面上光鲜的虚荣。然而这种快乐和惊喜的背后,有一根绞索、一双黑手悄悄袭来。在校园贷的诱惑之下,一些大学生提前消费、盲目消费、攀比消费,与大学生身份极不相称的消费观念迅速膨胀,他们陷入了畸形消费的泥潭而浑然不觉,乃至消磨了刻苦学习的意志,在校园贷绑架之下走向消极颓废的享乐陷阱。

异化的校园贷已嬗变成“断路崖”。校园贷原本可以解决大学生创业创新缺乏启动资金的问题,但“驴打滚”式的校园贷高利息无形中加大了创业成本,使创业学子不得不半途而废,不少创业计划泡汤。在高利贷重压之下,借贷的大学生整天要应付债主,难得的创业精神也被扼杀。校园贷张开血盆大口,吞噬了大学生们的创业憧憬、青春梦想。

异化的校园贷已变脸为“夺命符”。当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郑旭被60万元校园贷逼得走投无路之时,他万念俱灰,只有一死了之。他在给父母的短信中无奈地表示“儿子对不起你们,真的撑不下去了,我发现好多努力没有结果,我心痛,爸妈,我跳了,别给我收尸,太丢人了,爸妈,来世做牛做马报答你们。”这字字血句句泪是对校园贷的悲愤控诉。正值青春年华的郑旭,就这样带着无比悔恨离开了人世。没有来自校园贷的“夺命符”,郑旭就不会走上网贷赌球的不归路。

加强监管回归正道

不过,把校园贷视为洪水猛兽,将其妖魔化也有失公允。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平台,校园贷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是因操作者给平台加上了某些限制的定义,比如利息变成概念模糊的服务费等,使平台的价值产生了扭曲。平心而论,校园贷便捷、高效的特点确实为大学生们解决了不少资金困难,关键是如何加强监管,将其引向正轨,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

今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4个月后,银监会亦明确提出“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严肃整改校园贷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严格的规范措施。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时间,借款额度上限、银行资金存管、13条禁止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成为业内热议焦点。《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校园贷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贷得有人管。通过正本清源、去邪扶正,要坚决杜绝高利贷、暴力催收、裸条等问题,让校园贷回归本义;要培育更多稳健经营、风控技术完备的消费金融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小额、适度的消费金融产品。学校也要加强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大学生基础金融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财商”,提高风险意识。大学生只有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消除懵懂的借贷心理,才能理性借贷,不被一时的享乐失去理智,冲昏头脑,从而让校园贷“贷”出机遇,“贷”出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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