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北京二中院:网购价格欺诈超9成为虚构原价

游客 2016-11-11 07:23:02    200876 次浏览

今天是“双11”,北京二中院给您提个醒。北京二中院在审判中发现,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增势非常明显,一年增长了近600%,其中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从价格欺诈类纠纷案件发生的时间看,在春节、“双11”等时段,特别是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价格欺诈问题高发。而在商家的价格欺诈方式上,虚构原价成为最主要的欺诈方式。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2015年及2016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2016年前10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

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价格欺诈涉及的消费领域较广,普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

据法官介绍,在价格欺诈引发的纠纷中,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成为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成以上。根据现行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法官分析称,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等,误导消费者。

法官举例称,王先生在某次“双11”活动期间,在某电商网站某名牌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男装手表1块,单价72000元,实付款36000元。该官方旗舰店商品页面标示价格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元,专柜价72000.00元”。 2014年11月12日,王先生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

王先生后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手表经营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王先生要求手表经营公司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二中院法官表示。

内容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