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为双方有发生接触的情形,但是,也有些是未发生接触的情形,且有时即使未发生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据海淀法院通报,近日,王先生诉称,2016年3月23日下班后,他与同事先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木樨地桥西时,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从他后面骑过来,影响了他行驶,造成他倒地腰部受伤。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下班高峰期,王先生及其同事两个自行车并行在他前面行驶,路面逐渐增宽,他后面的自行车从他前面在王先生左面通过,他身后的车催他,他也是从王先生左面通过,并没有和其接触,没有发生碰撞,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即使没有接触,张先生从后超车的行为影响了王先生的正常行驶,应负全责。判决依据是《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项“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过错行为,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