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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谨防三类网购陷阱

游客 2016-11-09 10:22:30    200643 次浏览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近来受理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纠纷产生于合同成立、收货验货、电子支付、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涉及淘宝、京东、1号店、亚马逊等多家购物网站。“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将至,消费者需特别警惕以下几类消费陷阱:

一、质量不符 网络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误标、漏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案例】龙某在A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香菊礼盒20个、黑加仑葡萄干10罐,发现香菊礼盒中的香菊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黑加仑葡萄干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龙某认为A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

法院判决:涉诉黑加仑葡萄干作为预包装食品却未标注生产日期,令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可食用期限,可能使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隐患。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表征,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香菊礼盒在生产时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涉诉香菊礼盒上亦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亦未能证明涉诉食品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A公司作为涉诉食品的销售方,其在进货和在网站发布信息时,应当会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看和发布,故法院推定其对涉诉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属“明知”的主观状态。综上,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二、虚假宣传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借助网络平台以各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方式推销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用途、性能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案例】唐某通过B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一只,优惠后价格为12228元,网站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唐某收到该货品并付款后,发现该手表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且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B公司称该手表系正品,并提供了采购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中显示共计158只梅花手表的启运地区为中国香港,境内目的地为深圳,原产地瑞士,照章征税。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能够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保修义务等售后服务,是“行货”的重要特征。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价格欺诈 网络经营者常采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案例】C公司系某网站上“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促销价38元,价格88元(88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款170元。根据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该款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并未以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C公司在涉案减肥香皂促销活动前7日内,并无以所标价格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应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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