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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11”严禁先提价再打折 严禁9类价格违法行为

游客 2016-11-04 10:31:56    200714 次浏览

“清仓价”“零利润”“全网最低价”等促销词将涉嫌价格违法。随着“双11”临近,购物旺季到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规范2016年“双11”期间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督促线上线下经营者、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告梳理了9类价格违法行为,提醒消费者警惕“消费陷阱”。

公告要求线上线下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自觉明码标价,不得在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公告梳理了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两套标价等9类价格违法行为,并重点对商家常见的“特价”“清仓价”“零利润”“先提价再打折”等不当促销行为进行提醒。公告提出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双11”期间,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

公告提醒消费者在线上线下购物时,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9类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等,但价格标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以各种方式作出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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